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抖音服务合同案

案情简介:

2019年5月,黑龙江某旅游公司广州分公司(下称“旅游公司”)与广东某科技有限公司(下称“科技公司”)签订《服务合同》,约定科技公司按照合同要求为旅游公司建设抖音账号。后旅游公司认为科技公司未依约提供服务,遂指派法定代表人冯某以个人名义提起仲裁,要求科技公司赔偿未能依约提供服务的费用。仲裁委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,驳回了冯某的仲裁申请。

简评:

本案虽然以仲裁申请被驳回收尾,但纠纷并未得到实质解决。由此引发了一些值得注意的关键点:

1.签订合同时,须要格外关注合同的主体。一旦产生纠纷,合同的主体通常是直接的当事人。本案中,虽然在《服务合同》上签名的是冯某,但合同载明的双方当事人是两公司,且冯某系旅游公司法定代表人,其签字行为与公司盖章的效力相同,因此合同在两公司间生效,从而旅游公司才是本案适格的仲裁申请人,而冯某不是。

2.案件终结并不意味纠纷的解决。本案以驳回仲裁申请结案,但处理的结果并不涉及责任的分担和纠纷的解决,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也没有通过结案而缓和。庭后,本案承办律师主动与对方当事人沟通,耐心释理,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分别就涉案款项的金额和支付期限作出让步,为双方当事人的后续协商奠定良好基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