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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:
段某主张其向谭某借款50多万元,提供证据是《借款合同》、《借条》和支票,支票是以向第三人贴现的方式向谭某出借。谭某在庭审中陈述《借款合同》所借款已经还清,支票贴现的金额系段某用于个人消费,谭某没有收到任何支票款。
代理过程:
对段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分析,多次与谭某面谈和询问有疑问的地方,了解案件经过,梳理出案件事实。结合谭某手头的证据,找出案件疑点,在庭审中清楚陈述我方观点和对方存在的矛盾。
代理意见:
1、谭某确有依据《借款合同》向段某借款,《借条》是还款期间双方对账后所出具,证明仍欠段某十多万元,,非段某主张《借款合同》和《借条》的两笔借款,在答辩状和庭审中需要清楚说明事实经过。
2、段某骗取谭某信任后取得支票,向第三人贴现后用于个人消费,谭某没有收到款项,可参考另案民事判决的法院查明事实认定。
3、段某将支票交付第三人贴现后,支票追索权转到第三人。段某与谭某之间没有任何基础法律关系,段某向谭某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。
律师点评:
近年来法院对于民间借贷纠纷的审理越来越谨慎,律师在接案后必须对案件事实有一个深入的了解,任何小细节都有可能影响案件走向。严谨分析双方提交的证据,找出存在争议的地方,理清双方法律关系,毕竟最终还是需要法律的支撑。不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,在借贷过程中都应该保留所有证据,并要求双方签订《借款合同》,以明晰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,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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